第B02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68 股票简称:深圳惠程 编号:2015-035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
回收4000万元财务资助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委托贷款发放回收情况和逾期未还原因

 2012年10月22日,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长春高琦聚酰亚胺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高琦”)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委托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华强支行向长春高琦提供金额为4,000万元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2年。收到4000万元财务资助后,长春高崎按照相关协议将资金用于研发及建设高性能耐热聚酰亚胺纤维相关项目。上述4,000万元财务资助到期后,长春高琦未能及时履行本息还款义务。

 根据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截止2014年12月31日,长春高琦(母公司)总资产为53,243.76万元,总负债为7,736.92万元,净资产45,506.83万元;2014年营业收入4,323.40万元,净利润-453.84万元,未分配利润-279.97万元;资产总额中流动资产4,759.21万元,其中货币545.13万元,应收票据312.10万元,应收账款1,016.42万元,其他应收款1,959.94万元,存货721.07万元,其他流动资产114.92万元。从上述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可以看出,长春高琦确实无力偿还上述财务资助。

 二、委托贷款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最终能否回收委托贷款的影响

 根据公司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银信评报字[2015]沪第0110号《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截止2014年9月30日,长春高琦总资产为50,801.95万元,总负债为7,327.92万元,净资产为43,474.03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4.42%。

 尽管长春高琦现有资金紧张,未能及时以现金形式偿还公司贷款,但是其资产负债率相对较低,净资产足以偿还公司贷款,上述财务资助逾期问题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实质影响。

 2、对公司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

 2012年公司提供上述4,000万元财务资助时,公司持有长春高琦84.63177%的股权,是长春高琦的第一大股东和绝对控股股东。提供上述4,000万元财务资助后,公司持有长春高琦股权情况发生重大变更。第一,2014年5月8日公司与股东吕晓义先生签订2014-001号《股权转让协议》将长春高琦33.63177%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吕晓义先生,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长春高琦51%的股权,公司已经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工商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成;第二,2014年11月23日公司与股东吕晓义先生签订2014-003号《股权转让协议》将长春高琦33%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吕晓义先生,转让后公司持有长春高琦18%的股权,公司已经收到部分股权转让款,尚有部分余款未收到,待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公司再启动股权过户工作;第三,2015年2月17日公司与股东吕晓义先生签订2015-01号《股权转让协议》将长春高琦18%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吕晓义先生,转让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长春高琦的股权,公司将在前次33%股权过户完成后再将18%股权转让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如果三份《股权转让协议》最终履行完毕,公司将不再持有长春高琦股权,吕晓义先生将持有长春高琦84.63177%的股权、成为长春高琦的第一大股东和绝对控股股东。由于吕晓义先生同时为公司股东(现持有公司股票89,050,9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76%),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资金;为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长春高琦成为本公司的关联企业,公司应收长春高琦4,000万元委托贷款可能因此被动形成公司股东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与吕晓义先生的三份《股权转让协议》仅有第一份协议履行完毕,吕晓义先生尚未全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公司仍然持有长春高琦51%的股权,尚未形成公司股东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三、公司对委托贷款回收情况的解决对策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仍然持有长春高琦51%的股权,公司与吕晓义先生的第二份《股权转让协议》履行完毕后,公司仍然持有长春高琦18%的股权。由于长春高琦已经没有能力偿还4,000万元财务资助,向长春高琦强行回收财务资助可能严重影响长春高琦的生产经营,最终影响到公司的利益。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利益,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尽力协调各方,统筹解决长春高琦股权过户、财务资助及利息回收问题,避免出现公司股东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

 特此公告。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