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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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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5-025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日前收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通知,南方同正于2015年3月6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0,150,48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19%)质押给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质押期限自2015年3月6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为止。

 以上解押质押行为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解押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日,南方同正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61,462,23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61%;累计质押158,948,564股,占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98.44%,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9.15%。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5-026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5号)核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完成发行50,150,484股A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9. 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325.4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74,957,603.52元。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天健验字(2015)3-10号)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2月10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海南分行”)于2015年3月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国贸支行”)于2015年3月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保荐机构国海证券与工行国贸支行于2015年3月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账户名称: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461602303018010082630

 银行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81号

 存放金额:人民币259,957,273.52元

 用途:偿还银行贷款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

 账户名称: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户:2201028119200382050

 银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20号

 存放金额:人民币165,000,330元

 用途:年产200吨头孢克洛粗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3、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

 账户名称: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2201028119200382325

 银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北路20号

 存放金额:人民币50,000,000元

 用途:单克隆抗体中试中心建设项目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睟、汪艳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海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国海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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