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15年3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5年3月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开展理财业务,具体授权如下:
(1)授权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自有资金,投资开展理财业务(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委托理财的期限:不超过二年;
(3)委托理财的收益:不低于8.0%/年;
(4)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委托理财具体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组织对受托方的审慎评估,委托理财形式的选择,期限、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
(5)授权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赞成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对此事项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我们认为: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利用部分自有资金用于开展理财业务,可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费用、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夏成才、马传刚、黄智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