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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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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5-023号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1号《关于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7,400万股股票。

 公司于2014年2月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68,755,065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16.60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1,141,334,079.00元,扣除发行费用34,763,845.1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106,570,233.86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于2014年2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信会师报字(2014)第110302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公司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止至2015年3月6日,公司已将前述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详见公司于2015年3月7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的公告》(2015-021号)。

 2014年7月4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公告日,该部分募集资金尚未归还,公司将在2015年7月3日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

 三、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并承诺若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五、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符合的监管要求

 公司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全票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使用该资金。

 六、 专项意见说明

 1、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已按时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未超过12个月。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事项。

 2、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4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将40,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是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出的,可以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了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提出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事项。

 3、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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