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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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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广发证券 公告编号:2015-033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也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5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9日(星期一)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8日(星期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9日(星期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2楼大会议室

 4、主持人:董事长孙树明先生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38人,代表股份3,742,105,8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1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20人,代表股份3,741,853,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1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25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具有合法性和完备性,会议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具体审议议案如下:

 1、审议《广发证券2014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41,736,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9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1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2.审议《广发证券2014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41,744,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3.审议《广发证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41,736,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1%;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4.审议《广发证券二〇一四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3,741,744,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 1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5.审议《广发证券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3,741,744,0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3%;反对16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 1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6.审议《广发证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1,712,2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5%;反对243,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5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7.审议《关于聘请德勤有限公司为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40,890,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1,029,8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

 8.审议《关于公司2015年自营投资额度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34,974,6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4%;反对6,939,1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5%;弃权 19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9.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本议案所列交易(或可能发生的交易)涉及的关联方,共持有股份3,433,546,807股,上述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出席股东中,非关联方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为308,558,994股。

 表决情况:同意308,197,1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8%;反对185,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2%;弃权176,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0%。

 三、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对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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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 罗小洋、刘苹

 3.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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