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3月4日下午14:5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总数为509,967,3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34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2 人,代表股份数为509,946,7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318%;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3人,代表股份数为2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4%。通过网络或现场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为2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4%。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黄国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股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509,967,387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342%;
反对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6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崇华、赵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