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向本公司下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同意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息化医疗服务平台试点单位的函》(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5〕45号),同意本公司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信息化医疗服务平台试点单位。
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互联网和卫生信息化工作的相关要求,规范开展信息化医疗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探索中医药信息惠民新模式,及时总结信息化医疗服务平台建设经验,通过信息化促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和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更好地发挥作用。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