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对该议案部分内容作了调整,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8)。
3.本公司于2015年2月21日收到控股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来函,提议新增《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的补充议案》提交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3月4日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3月4日9:30~11:30、13:00~15:00(股票交易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5年3月3日15:00~2015年3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华发大厦东座六楼本公司会议厅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中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股东大会的总体情况: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8,600,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8%。其中现场参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47,020,4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80,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以上持股5%以下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541,0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8,077,1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0%。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16,550,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6%;参加网络投票3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26,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
(2)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0,523,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0,469,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参加网络投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8.律师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的议案》
类 别 | 代表
股份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2,110,569 | 31,349,892 | 97.63 | 760,677 | 2.37 | 0 | 0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15,541,009 | 14,780,332 | 95.11 | 760,677 | 4.89 | 0 | 0 |
与会A股股东 | 1,587,209 | 880,332 | 55.46 | 706,877 | 44.54 | 0 | 0 |
与会B股股东 | 30,523,360 | 30,469,560 | 99.82 | 53,800 | 0.18 | 0 | 0 |
(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的补充议案》
类 别 | 代表
股份 |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与会全体股东 | 32,110,569 | 31,349,892 | 97.63 | 749,377 | 2.33 | 11,300 | 0.04 |
其中:与会持股5%以下股东 | 15,541,009 | 14,780,332 | 95.11 | 749,377 | 4.82 | 11,300 | 0.07 |
与会A股股东 | 1,587,209 | 880,332 | 55.47 | 695,577 | 43.82 | 11,300 | 0.71 |
与会B股股东 | 30,523,360 | 30,469,560 | 99.82 | 53,800 | 0.18 | 0 | 0 |
(关联股东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林、熊洁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