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邵奕兴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3月4日(星期三)上午9: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3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4日下午 15:00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3月3日下午15:00至2015年3月4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388号公司南洋厅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4,87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1,358,102股的38.6804%。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24,83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1,358,102股的38.674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81,358,102股的0.0061%。
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5,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81,358,102股的0.006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4,8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反对票为 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4,8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反对票为 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24,8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反对票为 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4,8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反对票为 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8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反对票为 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8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反对票为 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7、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24,8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反对票为 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8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反对票为 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8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2%;反对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反对票为 3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弃权票为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除审议以上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大会上做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南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