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4日14:3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海赋国际大厦B座11层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沈东进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第一、二、三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97,193,885股;第四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733,65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191,275,319股;其中第一、二、三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91,275,3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6%,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6%;第四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32,815,0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4%,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
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58,461,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32%;第一、二、三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东2人,代表股份158,461,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第四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2,814,0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4%;占第一、二、三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占第四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同)7人,代表股份1,058,841股,占第一、二、三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占第四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的议案》
同意190,521,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反对754,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4,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反对75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的议案》
同意190,521,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反对754,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4,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反对75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承诺函的议案》
同意190,521,0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反对754,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4,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反对75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出具承诺函的议案》
同意32,060,7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反对754,2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304,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反对754,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弃权0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中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赵志军、焦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法律意见书。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