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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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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5-008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通知,并于2015年3月3日在天津金泽大酒店召开,会议以通讯及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应到董事九名, 实到董事九名。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王志华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赵欣锋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赵欣锋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表决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以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3月4日

 简历:

 赵欣锋,男,汉族,1971年11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工程师、高级人力资源师。

 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2009.02-2010.08 鲁能宝清煤电化公司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2010.08-2010.09 河北康保广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0.09-2011.07 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11.07-2013.01 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013.01-2014.02 宜宾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2014.02-2015.02 大连鲁能置业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2015.03-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欣锋先生现就职于本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且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537 证券简称:广宇发展 公告编号:2015-009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3月3日下午3:00,地点为天津金泽大酒店。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3月2日15:00至2015年3月3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7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各位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王志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17,468,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91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14,708,0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372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760,5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8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10,696,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8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93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760,5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84%。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392,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2329%;反对1,916,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312%;弃权15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62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5945%;反对1,91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9135%;弃权15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920%。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245,0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1071%;反对2,044,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401%;弃权1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2128%;反对2,044,0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092%;弃权1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81%。

 3﹑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168,3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18%;反对2,120,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8054%;弃权1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9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957%;反对2,120,7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8262%;弃权17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81%。

 4﹑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4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1,558,359.78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155,835.98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8,551,917.74元,本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7,954,441.54元。因公司合并报表口径当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6886.69万元且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数额较小,按《公司章程》第156条规定,2014年度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送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002,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007%;反对2,465,9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0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23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9467%;反对2,465,9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05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122,6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0029%;反对1,961,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01%;弃权3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5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685%;反对1,961,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3407%;弃权3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08%。

 6、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2014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2014年度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086,1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9718%;反对1,998,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7012%;弃权3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3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7273%;反对1,998,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6820%;弃权38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908%。

 7、听取公司三位独立董事赵廷凯先生、张圣平先生、乐超军先生的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学亮、李晶晶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广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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