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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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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22 证券简称:永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5-015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召集情况

 1、会议时间:2015年3月3日(星期二)上午9点30分

 2、会议地点: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大街45-1号吉林永大集团十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吕永祥先生

 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34名,代表股份76,688,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25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76,283,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5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名,代表股份404,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69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5,661,7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5,256,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04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404,9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9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会议审议了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6,645,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4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4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7%。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6,606,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9,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6,606,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9,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3%。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6,606,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9,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3%。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6,606,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9,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6,648,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3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22,2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0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3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977%。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6,606,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9,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3%。

 8、审议通过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吉林永大电气开关有限公司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6,606,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579,7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517%;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8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8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海青律师、柴瑛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永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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