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15年3月3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3日
其中:交易系统:2015年3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互联网:2015年3月2日下午15:00—3月3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济南市天辰大街38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胜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人,代表股份66,254,351股,占公司总股本189,150,000股的35.03%。
(2)现场出席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66,214,3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2%。
(3)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54,35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以上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做了2014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佳 陈益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