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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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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3 股票简称:金地集团 公告编号:2015-004
债券代码:122006 债券简称:08金地债
2008年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3月9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3月10日

 2008年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3月10日支付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金地债

 3、债券代码:122006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8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5.50%,在本期债券期限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3月10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3月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8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08金地债”的票面利率为5.50%。每手“08金地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5.0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3月9日;

 2、付息日为2015年3月10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3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金地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08金地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资本运营部。传真号码:0755-82039900,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邮政编码:518048。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克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商业大楼

 联系人:张晓瑜、唐燕

 电话:0755-82039509

 传真:0755-82039900

 邮政编码:518048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李晓晨、刘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4日

 

 附件一:“08金地债”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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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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