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增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被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潘丽春女士因公务无法参加此次股东大会,经全体董事一致推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兼总裁陈均先生主持。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3月2日(星期一)14:30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3月1日15:00—2015年3月2日15: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3月2日9:30—11:30,13:00—15:00
5、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汉路1785号双城国际4号楼10层本公司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人数 6 人 |
代表股份131,925,941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2.8445% |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人数 4 人 |
代表股份125,125,700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40.6360%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人数 2 人 |
代表股份6,800,241股 |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2085%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注册发行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1,925,941】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00,2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二)《关于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31,925,941】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800,24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伟民??章佳平
3、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