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3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3 月 1 日-2015 年 3 月 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3
月 2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3月1日下午 15:00 至 2015 年3 月 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5 年 2 月 25 日(星期三)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浦卫公路50号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副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副董事长蒋陆峰先生主持会议,部分董、监、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33869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7.7641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33569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3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
现场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蒋陆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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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议案一因后续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以特别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柘中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