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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3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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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4)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25)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6)名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业务传真:010-6505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2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28)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29)公司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戴莉丽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业务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公司网址:www.ajzq.com

 (3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31)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业务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热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32)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33)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34)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35)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36)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37)公司名称: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12、13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业务传真:0351-4137986

 客服热线: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38)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39)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公司网站:www.xmzq.cn

 (40)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瑾

 联系电话:021-53519888

 业务传真:021-63608830

 客服热线:4008918918、021-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41)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42)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线: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3)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44)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5)公司名称: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业务传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6)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线:0571-88920897、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7)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邮编: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邮编:100088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8)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4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50)公司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联系电话:021-80133827

 业务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热线: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51)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线: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2)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业务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线: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3)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54) 公司名称: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联系电话:010-52855713

 业务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热线: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55)公司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业务传真:0595-22505215

 客服热线:4008896312

 公司网址:www.qzccbank.com

 (5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021-58870011

 业务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57)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1777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58)名称: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A303

 法定代表人: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联系电话:010-59200855

 业务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热线:400-819-9868

 公司网址:www.tdyhfund.com

 (59)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站:www.boc.cn

 (60)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61)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62)公司名称: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92号嘉信大厦1-2楼部分和5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荣

 联系人:王放

 联系电话:020-38173635

 业务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热线:400-830-8001

 公司网址:www.ghbank.com.cn

 (63)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64)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hexun.com

 (65)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攀

 联系电话:010-57756019

 业务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热线:400-786-8868-5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6)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B座46楼06-10单元、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67)公司名称: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联系电话:010-57418829

 业务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热线: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68)公司名称:上海久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号1幢10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1215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联系人:徐金华

 联系电话:021-68685825

 业务传真:021-68682297

 客服热线:400-021-9898

 公司网址:www.jfcta.com

 (69)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联系人:刘宝文

 联系电话:010-58325395

 业务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热线:4008507771

 公司网址:https://t.jrj.com

 (70)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71)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法定代表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线:4006877899

 公司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客服热线:4006-788-887

 (7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一路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刘栋栋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9

 业务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74)名称: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5号楼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129号新华1949产业园东门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业务传真:010-88381550

 客服热线:010-68998820

 公司网址:www.bzfunds.com

 (75)名称: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业务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FUND.com

 (76)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西湖区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1号楼(D区)8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彬彬

 联系人:邓秀男

 联系电话:0571-56028620

 业务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热线:400 068 0058

 公司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7)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78)名称:北京恒久浩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15B5(西区15层)

 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业务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热线:4006-525-676

 公司网址:www.haofunds.com

 (79)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其他代销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代销机构或代销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黄贞、邹志峰

 联系人:程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洪锐明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郭新华、洪锐明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今日刊登的《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56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注册资本:12,688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段西军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等。本基金还可投资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可简称“REITs”);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方可纳入监督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以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包括 ETF)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4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

 5)关于投资境外基金的限制

 A. 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8)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9)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财产划转至托管账户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4.6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须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在接到提示后,应及时对提示内容予以确认,如无异议,应在基金管理人给定的合理期限内改进,如有异议,应作出书面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常营业活动。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自基金财产划入基金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格。

 5、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进行帐实核对。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付、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时间点为T+1 日完成T 日估值。

 (2)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美元折算净值为当日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当基金份额净值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按下列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在基金管理人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但该第三方是由托管人委托的情况下,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并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指数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基金管理人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或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5)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七)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执行。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 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3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3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纳斯达克生物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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