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19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业绩快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公告所载2014年度的财务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已经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最终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4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增减幅度(%) |
营业总收入 | 3,907,907,595.71 | 3,486,028,287.86 | 12.10 |
营业利润 | 160,483,142.03 | 80,086,201.11 | 100.39 |
利润总额 | 285,370,483.38 | 181,040,895.57 | 57.6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210,071,825.52 | 144,115,088.86 | 45.77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25 | 0.19 | 31.58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08% | 6.32% | -0.24 |
| 本报告期末 | 本报告期初 | 增减幅度(%) |
总 资 产 | 11,556,042,162.37 | 7,736,608,833.16 | 49.3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 4,287,474,079.79 | 2,338,416,229.27 | 83.35 |
股 本 | 923,840,167.00 | 753,456,834.00 | 22.6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 | 4.64 | 3.10 | 49.68 |
注:以上数据以合并报表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经营业绩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稳步增长,2014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为390,790.76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2.10%;实现营业利润16,048.31万元,比上年同期增100.39%;实现利润总额28,537.05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57.6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1,007.18 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45.77%。
2014年度公司业绩的增长主要源于公司生产规模扩大,销量增加及收购扬州宁达贵金属有限公司。
2、财务状况说明
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为1,155,604.22 万元,相对2013年末增长了49.3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428,747.41万元,相对2013年末增长了83.3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4.64元,相对2013年末增长了49.68%。以上指标出现较大幅度变动的原因如下:
(1)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产能增加,销售规模扩大,经营业绩稳步增长;
(2)报告期内,公司收到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7.39亿元。
三、与前次业绩预计的差异说明
公司本次业绩快报披露的经营业绩与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的业绩预告不存在差异。
四、备查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2、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内部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15-020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格林美
证券代码:00234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座2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310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2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第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取得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格林美、公司、发行人 | 指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变动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 指 | 格林美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242,718,666股(含242,718,666股)人民币普通股的行为 |
定价基准日 | 指 | 格林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2月17日) |
保荐机构 | 指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主要经营场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深圳京控融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440300602434123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32627742-1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主要经营范围 |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会务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成立日期 | 2014年12月26日 |
合伙期限 | 2064年12月17日止 |
税务登记证号 | 深税登字440300326277421号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国际中心A座310 |
二、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情况如下:
类型 | 合伙人 | 认缴出资(万元) | 出资比例 |
普通合伙人 | 深圳京控融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00 | 90% |
有限合伙人 | 常州清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00 | 10%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职务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国籍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 卢涛 | 男 | 12010319830803293X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持有、控制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格林美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格林美股票目的是对格林美长期发展前景表示认可,看重其未来的成长性和带来的投资收益,获取股票增值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格林美股份的具体安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12.36元/股的价格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6,068万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2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1、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和比例
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不超过242,718,666股(含242,718,666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1,166,558,833股的20.81%。
2、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5年2月17日。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即13.73元)的90%,最终确定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为12.36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将相应调整。
3、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数量及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计6,068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5.20%。
4、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股票认购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进行发行时,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股票认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票认购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发行。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三、批准及授权
(一)已获得的批准及授权
1、2015年2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认购格林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并与格林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2、2015年2月1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格林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3、2015年2月15日,格林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二)尚需获得的批准及授权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格林美股东大会批准。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收购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收购江苏凯力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49%股权事项尚需获得商务部门的批准。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交易的核准。
四、转让限制或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认购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在此期间内不予转让。
五、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2014年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229号),核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4,893万股新股。2014年5月,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东海基金-工商银行-东海基金-鑫龙50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龙50号资管计划”)认购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68,153,333股股份。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控制的上海赫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鑫龙50号资管计划的进取级份额持有人,共持有704万份份额,约占鑫龙50号资管计划全部份额的1%。
2014年9月12日,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控制的中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设立中植格林美环保产业并购基金之合作框架协议》,拟共同成立并购基金,推进上市公司投资及整合环保产业。
除上述事项以外,最近一年及一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没有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6个月买卖格林美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买卖格林美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4、本报告书原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深圳京控融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5年2月27日
附表: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深圳市 |
股票简称 | 格林美 | 股票代码 | 00234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0%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数量:6,068万股 变动后比例:5.20%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中植产投环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章):深圳京控融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