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2月2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175 证券简称:美都能源 公告编号:2015-010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70号美都恒升名楼4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总裁王爱明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4人,公司董事长闻掌华先生、副董事长潘刚升先生、董事戴肇辉先生、及独立董事王维安和谭道义先生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金利国先生和边海峰女士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勤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2.0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发行对象及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债券利息及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还本付息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担保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1、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上市场所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2、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3、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本次公司债券的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4、议案名称:审议关于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之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债券发行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均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何晶晶、王锦秀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28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