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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或者“公司”)收到股东ASIA BOTTLES (HK)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ABHK”)发给张旭的《关于解除〈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0%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4年3月20日,ABHK与张旭签署了《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0%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受限于《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ABHK同意向张旭出售珠海中富65,570,830股股份,占珠海中富总股本的5.10%(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
《股份转让协议》第3.3条规定,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导致《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条件未能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月(以下简称“最后期限”)届满前得到全部满足,且相关未获满足的交割条件未经股份转让双方书面同意得到豁免的,除非股份转让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延长最后期限,否则任何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对方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
鉴于,双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交割条件未能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前得到全部满足,并且前述情形并非由于ABHK的原因所致;因此,ABHK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第3.3条的规定,于2015年2月26日向张旭签发《解除通知》,ABHK决定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并且终止实施本次股份转让,ABHK对张旭不再负有或承担《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任何债务、义务或责任;ABHK就单方面解除《股份转让协议》亦概无任何应当向张旭履行或承担之债务、义务或责任。
备查文件:ABHK发给张旭的《关于解除〈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10%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的通知》。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