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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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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1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2月26日(周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25日(周三)至2015年2月26日(周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2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25日15:00至2015年2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现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1名,代表公司股份262,581,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09%。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1,381,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6%。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名,代表公司股份262,574,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49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会议由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林州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汇通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互保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62,581,0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381,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全部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互保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郭钏、吕明田、郭建彬、 韩书德、郭超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份2,502,267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其中,持股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1,079,38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全部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李国旺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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