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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2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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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国富中证100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一)认购时间安排

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时间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列明。

(二)认购原则

①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②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③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④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认购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认购限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进行场外认购时,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四)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发售期间,场外销售机构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业务规则》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定。

(五)认购费率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计算认购费,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国富中证 100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所获得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国富中证 100 份额。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认购费率为0.6%,认购期间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994,035.79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5.79 = 5,964.21元

认购份额=(994,035.79+50.00)/1.00=994,085.7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得到994,085.79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认购份额为整数。

本基金场内认购金额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发售结束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国富中证100 A 份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国富中证100 B份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二: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投资100,000份,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若深交所会员单位认定的投资者场内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80.0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得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1+1.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1.0%=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00/1.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经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80份,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各50,040份。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3、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五年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 份额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国富中证100份额,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 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将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30日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份额所分离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也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及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与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停复 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国富中证1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除特别说明外,在分级运作期结束后,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赎回规则与本部分约定的国富中证100份额相同。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需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期限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国富中证100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国富中证100份额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国富中证100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

5、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国富中证100份额,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国富中证100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投资者在T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含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所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成功与否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在T+7(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分级运作期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投资者以金额申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规定高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分级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每笔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的规定高于此限额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申购时,每笔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含申购费),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国富中证100份额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内赎回国富中证100份额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单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者将场外申购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或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分级运作期满后)上限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3、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金额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相应的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并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此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开始收取短期赎回费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国富中证100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不足1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地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国富中证100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申购费用=50,000-49,407.22=592.8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060=46,610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从场内申购国富中证1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46,610份国富中证100份额。

例二: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国富中证100份额,其对应的场外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额=49,40.71/1.060=4,661.05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从场外申购国富中证100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为1.060元,则其可得到4,661.05份国富中证100份额。

2、本基金国富中证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份额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和场外赎回时,赎回金额均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国富中证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

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国富中证100份额10,000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国富中证100份额10,000份,假设赎回当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例四:国富中证100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

某投资者赎回国富中证100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者持有10,000份国富中证100份额一年三个月后从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为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全部基金份额(分级运作期内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国富中证100份额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国富中证100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5)项情形的除外)。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国富中证100份额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国富中证100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分级运作期内,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国富中证100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场外申购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分级运作期内,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100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1:1比例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既可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申请按1:1比例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的国富中证100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内赎回或国富中证100 A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场内赎回或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在分级运作期内持有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或分级运作期届满后转型的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解冻与冻结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份额质押及其他基金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国富中证100份额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一份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每一份国富中证100 B份额申请转换成两份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托管为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佣金,具体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通过量化风险管理方法,控制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差,同时采取适当的增强策略,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80%;债券、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被动复制的指数化投资方法,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适度运用资产配置调整、行业配置调整、指数成份股权重优化等主动增强策略,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增强策略。为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将保持与业绩比较基准基本一致,只在股票、债券(主要是国债)、现金等各大类资产间进行小幅度的主动调整,追求适度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目标。

本基金在投资范围内进行资产配置小幅主动调整的主要投资决策依据是对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场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及其对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影响的分析和判断。此外,在实际投资管理过程中,由于受市场价格波动、市场流动性限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也可能发生小幅波动,基金经理将对此进行密切监控,必要时进行及时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为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被动复制跟踪标的指数为主,辅以适度的增强策略。

(1)指数复制策略

① 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中证 100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定期调整,及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的控制。

②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 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临时调整方案,及时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以控制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偏离,从而实现对跟踪误差风险的控制。

③ 特殊情形下的调整

如有标的指数成份股由于停牌、市场流动性、法律法规等原因的限制,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依照标的指数权重买入该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从上市公司的行业归属、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特征、股票风格特征、股票价格收益率的相关性、市场流动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寻找合适的替代股票进行投资。选择替代股票将遵循以下原则:

■替代股票优先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挑选,如不能在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中挑选出较合适的替代股票,再考虑从非指数成份股中选择;

■ 替代股票的上市公司应与被替代股票上市公司属于同一行业,经营业务相似度较高;

■ 替代股票应与被替代股票的市值规模等风格特征差异较小;

■ 替代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代股票在考察期内收益率序列的相关度较高,二者表现出类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 替代股票应具有较好的市场流动性;

■ 进行股票替代后,被替代成份股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应与标的指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

■ 如在同行业中无法找到替代股票或者同行业的替代股票无法配置到应有权重,本基金将通过优化方法选择其他替代股票或股票组合,以控制股票组合的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风险。

(2)增强策略

本基金在指数化投资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增强的主要依据是国内股票市场的非完全有效性和指数编制及其调整方法的局限性。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采取调整股票仓位、行业配置、个股权重等方法力求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① 股票仓位调整

当结合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资产估值水平、市场投资者情绪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比较明确地判断市场将经历一段较长时间的下跌过程时,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下调股票投资仓位,以适度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② 行业配置调整

通过比较不同行业的景气周期、盈利增长、相对估值和市场价格变化特征,在严格控制基金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度超配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行业,低配投资吸引力较低的行业,以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③ 个股权重调整

本基金基于对个股的深入研究,结合量化风险管理方法,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跟踪偏离和跟踪误差的基础上,适度调整个股在股票投资组合中的配置比例。通过比较同一行业内不同上市公司的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成长性、估值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特征等因素,判断个股的投资价值,适度超配投资价值较高的个股、低配投资价值较低的个股,优化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力求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剔除或者低配具备以下特征的标的指数成份股:

■ 上市公司基本面恶化,经营业绩严重下滑;

■ 股价涨幅已严重透支其现有业绩或未来成长性的股票;

■ 本基金将定期评估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剔除或者低配流动性较差的个股;

■ 存在其他严重负面因素的成份股。例如发生严重生产事故的上市公司个股、面临重大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的上市公司个股、市场价格被操纵的个股等。

④ 其它辅助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投资风险和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下,适度运用其它增强策略,力求获取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 分析指数调整期间的调入调出个股的市场价格特征,在控制跟踪误差风险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基金组合调整时机,以获取超额收益;

■ 选择替代股票时,考查替代股票的投资价值。在满足作为替代股票的标准的前提下,选择具备较高投资价值的个股;

■ 适当参与新股发行、增发或配股在内的具有良好投资机会的股票,增强基金的投资收益;

■ 运用股指期货等工具管理基金投资组合的股票仓位和现金头寸,避免由于应对频繁申购赎回产生交易费用,降低基金的管理成本。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信用等级高、流动性好的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等。

本基金在进行债券组合管理中,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市场资金流动性等方面的分析,对利率、信用利差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综合考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等因素,构建和调整债券投资组合。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提高投资管理效率,降低跟踪误差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合约,以高效调整股票仓位。此外,在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额分红等情形发生时,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行有效的现金头寸管理,同时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将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本基金管理人制定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事前将交易方案提交本基金管理人的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审核通过,在股指期货投资决策小组核定的范围内进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中证 100指数是从沪深 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证 100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指数运作体系完备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从本基金所分离出来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由于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国富中证100 A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国富中证100 B份额则表现出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 承销证券;

②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③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④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于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净值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⑤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⑥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⑦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⑧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⑨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⑩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债权人权利及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

(2)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的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并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按照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转为LOF的净值计算公式与下述国富中证100份额相同:

T日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分级运作期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 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的计算

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五年分级运作期内的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包括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富兰克林国海中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2)对于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账户下的份额,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对于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深圳证券账户下的份额,其分红方式仅为现金红利一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8、基金所用证券账户的开户费用及银行账户的维护费;

9、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0、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分级运作期内,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2%年费率计提。在分级运作期届满后,基金托管费调整为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基金合同生效前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是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一个季度的,按照一个季度收费。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伍万元(5万元)(即不足人民币5万元时按照人民币5万元收取)。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率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季度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照双方确认的金额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分级运作期内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分级运作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不参与定期折算,除非定期折算期间时同时满足不定期折算的条件。

(三)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按照基金合同“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对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按1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的比例。

对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期末的约定收益,即每个会计年度12月31日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分配给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份国富中证100份额将按1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获得新增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计算,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国富中证100 A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计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国富中证100 A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额定期份额折算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折算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1.000元。

2、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 定期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 + 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国富中证100份额数。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不足1份的零碎份,按各个零碎份从大到小排序,依次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计增1份,直到所有零碎份的合计份额分配完毕。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二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360元。当天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20亿份、5亿份、10亿份、10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国富中证100 A 份额资产净值为1.068元,且未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1) 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即10亿份和25亿份。

(2)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折算后持有国富中证100 A 份额 = 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A 份额=10亿份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新增国富中证100份额为51,282,051份;持有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为10亿份。

(3) 国富中证100份额持有人

定期份额折算后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折算前场外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数+场外新增的国富中证100份额=2,000,000,000+51,282,051.28=2,051,282,051.28份

(五)基金份额折算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证监会备案。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 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分级运作期内,本基金还将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的任一种情况时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当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元。

(一)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折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分别对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和国富中证10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将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国富中证1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前国富中证100份额净值以及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出1.000元的部分均折算为国富中证100份额分别分配给国富中证100份额、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和国富中证100 B份额的持有人。

当国富中证100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元时,国富中证100 A 份额、国富中证100 B份额、国富中证100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国富中证100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国富中证100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② 国富中证100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1元以上的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国富中证100份额。

(下转A24版)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费率
M<100万元1.00%
100万元≤M<200万元0.60%
200万元≤M<500万元0.30%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万元1.20%
100万元≤M<200万元0.80%
200万元≤M<500万元0.40%
M≥500万元按笔固定收取1,000元/笔


场外赎回费

持有时间(年)赎回费率
1年以下0.5%
1年(含1年)至2年0.25%
2年(含2年)以上0
场内赎回费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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