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国家核安全局下发了对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西安陕鼓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鼓通风”)的《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避免误导投资者,公司对目前从事核电相关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公告正文。
一、情况简述
(一)2015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上发布了国家核安全局2015年2月9日对公司及陕鼓通风的《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1、由于本公司存在安排未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对台山核电项目核级风机开展无损检验活动并出具无损检验结果报告的行为,被处停止所有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限期6个月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民用核安全设备相关活动,并处30万元罚款。
2、由于陕鼓通风存在无许可证擅自从事台山核电项目核级风机设计、制造活动的行为,被处50万元罚款。
(二)《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事实与证据属实。
二、具体说明
(一)本公司于2010年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许可证》和《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核电相关资质”),但截止本公告发出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陕鼓通风未取得核电相关资质。
(二)国家核安全局本次行政处罚系因陕鼓通风于2011年11月经本公司授权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台山核电站E-001项目DVL系统风机供货合同》,合同范围包括样机鉴定、DVL系统差异化风机的设计、制造、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合同金额(含税)为人民币3,782,630元。
(三)截止本公告发出日,公司及下属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共签订涉及核电业务的订单1份,具体内容如上款所述。此外,根据目前所了解到的信息,公司在未来六个月内无涉及核电业务的销售、设计、生产、制造等相关计划。以上事项对公司业绩和经营情况未造成重大影响。
(四)对于公司核电相关业务的后续发展情况,本公司将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监管规定,视未来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