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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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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债券简称:13朝国资债 证券代码:1380142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简称:13朝国资 证券代码:124224
关于召开“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
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3月27日公开发行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面值总额为16亿元,以簿记建档、集中配售的方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并于2013年4月9日在银行间市场,于2013年5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债权代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决定召开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1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关于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关于调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与表决方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2、召开时间:2015年3月2日上午9:30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号迪阳大厦10层1002会议室

 4、表决方式:记名投票

 5、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25日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见附件1)

 2、审议《关于调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与表决方式的议案》(见附件2)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截至债权登记日2015年2月25日登记在册的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不能参加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2、债券发行人

 3、债券主承销商

 4、债权代理人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6、其他发行人认为有必要出席的人员

 四、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

 1、登记办法:

 (1)法人债券持有人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

 (2)自然人债券持有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代理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证券账户卡;

 上述证件、证照、账户卡等材料均可使用复印件,但应当加盖法人公章或由自然人本人签字。

 债券持有人或代理人将上述材料通过专人递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处。

 2、登记方式:

 以专人递交或者邮寄方式将相关证件、证明材料送达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办理登记。

 3、登记时间:2014年2月25日-27日,工作时间9:00-17:00,以工作人员收到专人递交材料或签收邮寄信函时间为准。

 4、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5、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辛2 号迪阳大厦10 层1006室

 邮编:100027

 联系人:王谭亮

 联系电话:010-84537969

 传真:010-84537853

 (2)债权代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2层

 邮编: 100038

 联系人:谭海娇

 联系电话:010-65676272

 传真:010-65674739

 五、表决程序和效力

 (一)债券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期未偿付债券行使表决权,每一发行单位的债券,有一表决权。

 (二)债券持有人有权委托一人或数人为债券持有人代表,该债券持有人代表按照该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行使该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的债券持有人权利。

 (三)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有代表二分之一或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债券持有人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并作出决议。

 若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表)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前条要求,债权代理人将在3月7日之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再次通知债券持有人。再次召集的债券持有人会议须有四分之一或以上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并作出决议。如仍不能达到最低表决权要求的,视为债权代理人已履行职责。发行人将在完成报北京市发改委同意及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后完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结果将另行公告。

 (四)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书面投票形式表决。普通事项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或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未参加会议或明示反对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本公告内容若有变更,会议召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将以公告方式发出补充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会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附件1:关于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议案

 附件2:关于调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与表决方式的议案

 附件3 :2013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具体附件内容请参见《中国债券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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