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知及召开时间: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15年2月1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12日15:00至2015年2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陈玉忠先生主持会议。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6人,代表股份数为322,257,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5652%。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1,728,7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4938%;
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8,4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14%;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5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1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848,6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203%。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朱洁雯、余超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 审议并通过《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英文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322,249,0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5%;8,17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0,52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77%;8,17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2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2、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22,249,09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5%;8,17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3,840,52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877%;8,171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23%;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朱洁雯、余超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