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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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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1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5年2月13日以书面通讯形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议案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发评价[2009]19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临时监管机制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87号),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5年2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议案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公司2015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对冲公司采购的原燃料与销售的钢铁产品的现货库存价格风险,达到锁定合理利润的目的,2015年公司将根据新制订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具体内容请详见2015年2月1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5年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议案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关于授权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有条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对冲公司采购的原燃料与销售的钢铁产品的现货库存价格风险,达到锁定合理利润的目的,2015年公司将根据新制订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为提高决策效率,保证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顺利开展,授权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实施的期货交易品种为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焦煤、焦炭、铁矿石等品种,增加交易品种需公司董事会确认。

 申请开仓总额度以现有库存(含在途资源)的实际总量为最高限,以开仓总额度确定申请保证金金额,期货合约持仓总量以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原则确定:1、进行套期保值数量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计划量,不得超出国资委要求范围,原则上套期保值头寸与现货数量配比不超过0.5。2、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寸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的原材料和钢材现货量;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建立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3)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本次董事会决议;

 2、本次独立董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2月13日

 

 证券代码:000898 证券简称:鞍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5-00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为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对冲公司采购的原燃料与销售的钢铁产品的现货库存价格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2015年公司拟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履行合法表决程序的说明

 2015年2月1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2015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二、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及必要性

 公司开展钢铁期货保值业务有利于企业通过套期保值回避价格波动风险,有助于调节市场供求,减缓现货市场价格波动;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预期,有效抑制市场供求失衡和非正常价格波动,有利于形成即时反应市场供需情况的价格参考体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套期保值业务可以为鞍钢股份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风险控制手段和贸易流转通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推动经营活动的稳步发展。

 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交易品种

 仅限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钢铁产业链品种,包括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焦煤、焦炭、铁矿石等。增加交易品种需公司董事会确认。

 2、交易数量

 年业务规模控制在采购和销售指标的20%以内。2015年各品种的套期保值计划量为:钢材约25万吨,原燃料约120万吨。

 3、保证金最高金额

 根据最高持仓量确定最高保证金。2015年度,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最高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

 4、有效期

 自公司董事会批准时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5、检查与监督

 董事会要求公司企业管理部(期货交易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负责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年底通过对本年期货账务数据、原始流转单据等对公司期货操作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后应出具正规核查报告报送总经理及相关领导和部门。

 四、管理制度

 依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五、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风险分析:因期货交易所交易制度设计完善、涉及的期货合约成交活跃、保证金监管严密,所以公司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用和资金风险较小。鉴于期货的金融属性,交易合约价格走势可能存在阶段性的与基本面的反向偏离,导致不利基差(期现价差)的发生而面临一定的基差风险,但从一般规律来看,期货合约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趋势总体上趋于一致,因此基差风险属可控范围。

 控制措施:

 1、公司为规范套期保值的交易行为,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管理,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则、条件、交易的实施,资金管理、头寸管理等以及相应的审批流程和权限进行了详细规定;

 2、公司成立期货领导小组与期货交易部,按《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对公司的套期保值策略、套期保值方案、交易管理进行决策与交易;

 3、具体操作上,交易指令严格审批,交易资金严密监管,指令下达与交易下单分离,持仓情况透明化,动态风险预警报告等,均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公司坚决禁止投机交易。

 六、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策略说明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各业务单元自营现货保值、避险的运作,严禁以投机为目的而进行的任何交易行为,套期保值头寸控制在现货库存合理比例以内。针对现货库存适时在期货市场进行卖出或买入套保。在制定套期保值计划同时制定资金调拨计划,防止由于资金问题造成持仓过大导致保证金不足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套期保值计划设定止损目标,将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防止由于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时造成严重损失。

 七、套期保值品种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品种为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的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铁矿石、焦煤、焦炭,市场透明度大,成交活跃,成交价格和当日结算单价能充分反映衍生品的公允价值。

 八、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衍生品交易相关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套期保值》相关规定执行。

 九、独立董事专项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建立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办法》,明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起到了保障的作用。

 (3)公司确定的年度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合理,符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合理的控制交易风险。

 特此公告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13日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发评价[2009]19号)、《关于建立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临时监管机制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87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利润,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情况,在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交易,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对原料和钢材价格进行锁定,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采用对冲和实物交割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条 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期货市场,仅限于从事钢铁产业链相关产品(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焦煤、焦炭、铁矿石等)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二)只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市场交易;

 (三)进行套期保值数量必须符合公司生产计划量,不得超出国资委要求范围,原则上套期保值头寸与现货数量配比不超过0.5;

 (四)套期保值持仓时间应与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期相匹配,相应的套期保值寸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的原材料和钢材现货量;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或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五)不得使用他人帐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要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防范资金不足造成的强制平仓风险。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自行或委托外部单位独立操作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期货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工作原则、方针;

 (二)负责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

 (三)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审定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工作原则和方针;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等;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交易部,期货交易部设部长、交易员岗位、信息员岗位、会计核算岗位、资金调拨岗位、风险控制岗位。各岗位人员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职责,确保相互监督制约。

 第七条 期货交易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年度套期保值工作计划;

 (二)负责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及资金需求计划,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三)负责组织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四)负责定期提交套期保值书面工作报告及编制年度报告。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度工作;

 (三)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资金结算,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账务处理及编制财务报告与披露;

 (三)负责套期保值业务中被套期现货发生交割时,开具发票及相关财务核算。

 第九条 风险控制岗位(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岗位)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全程监控,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套期保值方案合规性审核;

 (二)负责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三)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数据日报表,及时反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四)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十条 审计部职责:

 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计,及时防范业务中的风险。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职责:

 (一) 负责送审的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二) 负责送审的套期保值业务涉及法律事项的审查把关、审查有关合同,审查其他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职责:

 负责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等进行公告、披露。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申请;

 (二)收集、分析、处理市场行情与现货信息,定期形成报告,对套期保值业务提出建议;

 (三)配合期货部门进行实物交割。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期货交易部办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开户等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书由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组长签署。

 第十六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中止被授权人操作权限,并由期货交易部部长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在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计划范围内审批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交易限额,2000万元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董事会批准的年度计划后,再发生套期保值交易需要事先经董事会审批。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制定。期货交易部依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原料、钢材的敞口风险编制年度期货套期保值工作计划,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方案制定审批。期货交易部根据现货销售具体情况和期货市场价格行情,制定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风险控制岗位审核,报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套期保值交易中套期关系指定、套期策略(建仓或平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止损区间等)、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风险分析、风险管理目标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条资金调拨。期货交易部向计划财务部提交资金调拨申请单,资金调拨岗位按公司审批手续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并负责在交易员平仓后回调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到位后,期货交易部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岗位全程跟踪方案审核及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交易结算单必须经风险控制岗位审核并拷贝留存。每日交易结束,交易员将经审核后的结算单交会计核算岗位。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部核对结算账单。若结算单与下单历史和交易方案不一致,则需核查原因,并向期货公司质疑。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三十四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部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实物交割时,期货交易部提前与现货产品销售单元、计划财务部、原燃料采购中心等相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期货交易部工作,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五章 财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要与现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不得超越规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业务。套期保值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及核算。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充分关注期货经纪公司选择、资金风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纪公司选择及评价:

 (一)期货交易部选择境内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为套期保值业务合作单位,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相关合作协议、合同等须经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

 (三)期货交易部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及发展变化,并将有关情况报告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专用风险保证金账户,用于保证当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保证金,避免因期货账户中资金无法满足和维持套保头寸时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第三十条 建立风险测算系统: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可追加保证金额度;

 (二)套保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拟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一条 设置风险控制岗位全程跟踪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情况,直接对期货领导小组负责。

 (一)风险控制岗位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是否符合国资委要求及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等,若不符,将方案退回期货交易部按要求修改,做好风险的事前控制;

 (二)风险控制岗位须按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监督期货交易执行过程,确保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确定和控制当期套期保值数量;

 (三)及时发现、报告套期保值交易风险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三十二条 建立风险报告和处理机制: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交易部部长和风险控制岗位,期货交易部部长和风险控制岗位立即启动风险处理程序或向上级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险控制岗位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副组长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套保方案不符合国资委及本办法规定;

 4.有违反套期保值方案的操作行为;

 5.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三)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单笔或累计)发生亏损或出现浮动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等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风险控制岗位须向期货领导小组副组长汇报,期货领导小组副组长向组长汇报。

 (四)风险处置。期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召开套期保值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确定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选择风险管理工具,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止损机制。当市场价格变动导致持仓合约公允价值损失达到年度总止损额度的50%或套保业务(单笔或累计)发生亏损或出现浮动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启动止损机制,期货交易部将亏损情况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期货领导小组制定应对方案,设定具体止损目标,组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人员进行止损操作,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三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易部通知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由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交易所或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上报领导小组。

 (二)当发生属于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立即向期货交易部部长报告,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套保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六条 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所有套期保值交易过程和内部财务处理进行全面审核,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第七章 应急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部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制度、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有必要时填制《套期保值应急修正方案》报期货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四十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因突发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四十二条 因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八章 报告管理

 第四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期货交易部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台帐并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新建头寸、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二)期货交易部每月初向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等相关分析。经期货领导小组批准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阅。

 (三)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期货交易部按国资委快报要求向计划财务部提报业务持仓规模、资金使用、盈亏情况、套期保值效果、风险敞口评价、未来价格趋势、敏感性分析等情况。

 (四)期货交易部每年编制套期保值业务专门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后,报送计划财务部。

 (五)期货交易部年末形成套期保值年度报告,经期货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项时,期货交易部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在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建立周报制度。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每一年度拟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套期保值事项公告,公司披露的套期保值事项至少应当包括:套期保值的目的、期货品种、拟投入资金、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六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影响,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达到深圳证券交易股所或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及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境内套期保值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由期货交易部整理,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管。

 第十一章 保密管理

 第四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并签署《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保密协议》。

 第四十九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期货领导小组可不定期检查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了解套期保值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所有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并在业务操作过程中严格遵守道德操守和职业规范,勤勉、忠诚和谨慎。

 第五十三条 在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为调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公司根据完成年度套期保值工作目标的情况以及套期保值业务人员的工作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人员造成公司的损失处理:

 (一)工作人员已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指令,但市场行情的突变超出了原来的预期,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追究操作人员的责任。

 (二)工作人员未能尽职尽责,违反操作规则和本办法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基数,酌情给予赔偿。

 (三)工作人员拒绝遵守本规定,或其故意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具有终止其继续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的权利,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解释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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