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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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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5-013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会议上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0日下午14:50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三号楼办公楼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赵永清

 6、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5年2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下午15:00至2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1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318,18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18,12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 名,代表股份62,000股,占公司股份的0.01%。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经审议,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涂勇、古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涂勇先生、古盛先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代进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1.1《关于选举涂勇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8,181,3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100%。

 1.2《关于选举古盛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18,121,300股,占到会及网络有效表决股权数的99.99%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了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林厚涌和江丹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11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5-01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五届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五届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1月30日以书面送达和传真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于2015年2月10日在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三号楼如期召开。出席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涂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各位监事在认真审阅会议提交的书面议案后,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了审议:《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经本届监事会审议通过,选举涂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2月11日

 附:

 涂勇先生简历

 涂勇生于1956年6月,硕士研究生、正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曾任泸天化仪表车间技术员、副主任、主任;泸天化电仪厂厂长及党总支书记;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院院长;泸天化股份公司设计院院长;泸天化绿源醇业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现任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涂勇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职务,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关于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咨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需审议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5年2月10日下午14:50在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三号楼办公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赵永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账户证明、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等相关资料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8,18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4.39%。

 其中包括:

 1、现场出席及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8,121,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38%。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2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15年2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选举涂勇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古盛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关于选举涂勇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18,18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00%。

 《关于选举古盛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18,121,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9%。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获得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15年2月10日。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向朝阳

 经办律师:林厚涌

 江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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