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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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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2015-004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2014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
法律意见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总公司”)2014年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2月4日发布的编号为“临2015-003”的公告。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就上述增持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认为:

 1.中建总公司为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具备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2.中建总公司此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建总公司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3.中建总公司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已实施完毕,增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增持不存在法律障碍。

 4.中建总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就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一同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增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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