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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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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5-007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5年2月9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5年2月8日—2015年2月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8日15:00至2015年2月9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房英威腾大厦公司五楼北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9,792,7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6999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9,792,77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0.6999 %;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 %;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43,50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254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蔡亦文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92,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24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92,7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243,5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秀琴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9,789,1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239,90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7%。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蔡亦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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