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集、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情况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通知。
会议于2015年2月8日至2015年2月9日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5年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00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2月8日15:00至2015年2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袁永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张德柱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其授权委托董事冒小燕女士代为出席并签署会议决议等相关文件;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45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9,39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52,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的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5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826,5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委派司慧律师、张亘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469,4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8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司慧、张亘
3、结论性意见:东山精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