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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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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789 证券简称:宁波建工 公告编号:2015-006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为本案之原告方;

 ●案件已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提出上诉;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为:工程款人民币94,710,197元及相关利息;停工损失及可得利益24,211,864元;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一、重大诉讼起诉、仲裁申请的基本情况

 2011年7月25日,本公司与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邦投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为和邦投资开发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 “和邦二号”项目提供工程建造服务。“和邦二号”工程于2011年9月12日开工,目前已对该项目地下一层梁板进行了浇注,由于和邦投资未能按照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本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和邦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因被告和邦投资法定代表人的配偶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层干部,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回避。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2015年1月19日,本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事实、诉讼请求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3年3月23日披露的《宁波建工涉及诉讼公告》(2013-003号)及2015年1月20日披露的《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15-001号)。就本案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本次上诉的内容及其理由

 1、一审判决情况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案一审主要判决如下:

 (1)确认宁波建工与和邦投资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和邦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71,184,996.5元(已扣除和邦投资垫付的水电费873,616.5元)。

 (3)宁波建工对“和邦二号”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宁波建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和邦投资移交已完工程及工程资料,撤离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物品及设备。

 (5)驳回宁波建工及和邦投资的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

 2、二审上诉情况

 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本案部分事实认定错误,认定涉案项目相关工程合同无效没有事实依据,对于本公司诉求的停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工程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本公司二审上诉主要请求撤销一审做出的以下判决:(1)确认宁波建工与和邦投资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宁波建工支付和邦投资垫付的水电费873,616.5元;(3)宁波建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和邦投资移交已完工程及工程资料,撤离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物品及设备;(4)驳回宁波建工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本公司上诉请求变更一审中关于工程价款、优先权金额及诉讼费负担等部分判决,请求改判本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和邦投资主要诉求:撤销一审判决书中“驳回宁波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项,改判宁波建工赔偿和邦投资停工及相关损失3500万元。和邦投资同时对涉案项目部分工程单价和工程量计量提出异议,请求对一审判决中给付宁波建工的工程款金额扣减1435.1万元。

 目前本案上诉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四、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单。

 特此公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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