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8日披露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索俪榕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0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司于2014年7月2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索俪榕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索俪榕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7月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司《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43)。
由于原告索俪榕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4 年 12 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5年2 月6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对索俪榕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因索俪榕不服一审判决而提起的上诉,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判决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索俪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亦没有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运营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46号
特此公告。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