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东海县平明镇马河电站东侧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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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士斌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公司董事陈士斌先生、邵静女士、仇冰先生、陈培荣先生、刘明伟先生均出席现场会议,独立董事袁华之先生、鲁瑾女士、宇永杰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徐同根先生、钱卫刚先生、段井超先生均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吕良益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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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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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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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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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桑士东、陈益文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江苏太平洋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