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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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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编号:临2015-015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2月6日,本公司接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通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财通汇理1号”)于2015年2月3日-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798,8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6%。财通汇理1号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持有本公司股份8,540,00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0127%,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持有本公司股份9,338,83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6687%。具体如下表所示:

 ■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融通汇理1号”)持有本公司股份3,637,9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73%。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中融基金-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融汇理1号”)于2015年2月3日-4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5,326,136股。本次权益变动前,中融汇理1号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326,13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3736%,具体如下表所示:

 ■

 财通汇理1号、融通汇理1号、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汇理1号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8,302,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0296%。为进一步明确财通汇理1号、融通汇理1号、中融汇理1号对本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本着审慎的原则,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通汇理1号)、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融通汇理1号)与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融汇理1号)于2015年 2月5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

 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财通汇理1号、融通汇理1号、中融汇理1号及本公司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2月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

 股票代码:600671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天目药业

 股票代码:600671

 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5:宋晓明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2 月5日

 声 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4旗下中融基金-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3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4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5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就本报告书各自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4: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5: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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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4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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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人4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信息披露人5最近五年之内未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亦未曾因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而接受过的处罚。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除持有龙泉股份(股票代码:002671)、天目药业(股票代码:600671)、现代制药(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420)、北京城建(股票代码:600266)、迪马股份(股票代码:600565)、同达创业(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647)、云南城投(战略投资,股票代码:600239)、精工钢构(股票代码:600496)、象屿股份(股票代码:600057)、重庆港九(股票代码:600279)、吉林化纤(战略投资,股票代码:000420)、翠微股份(股票代码:603123)、天津海运(股票代码:600751)、华锦股份(股票代码:000059)、双塔食品(股票代码:002481)、中珠控股(股票代码:600568)、亿晶光电(股票代码:600537)外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除持有天目药业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此前,信息披露义务人1还持有龙泉股份(股票代码:002671)超5%股份,后因该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截至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龙泉股份已低于5%。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除持有华东科技(股票代码:000727)外未持有、控制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长城汇理并购1号除持有天目药业股份外,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公告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4未持有、控制其它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及管理方式

 中融基金-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 信息披露义务人4审核确定投资顾问建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做出投资决策。

 信息披露义务人1、信息披露义务人2、信息披露义务人3、信息披露义务人4对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为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长城汇理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旗下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4旗下中融基金长城汇理并购1号对天目药业股东权利的行使,本着审慎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1(代表长城汇理1号)、信息披露义务人2(代表融通汇理1号)与信息披露义务人3、信息披露义务人4(代表中融汇理1号)于2015年 2月5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四方就长城汇理1号、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及中融汇理1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事宜达成一致行动,四方在决定天目药业经营管理等事项时,共同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若在表决时出现意见不一致,在财通基金及融通资本、中融基金复核未存在违规、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的行为、损害投资者利益及明显不合理投资行为后,则以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意见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5、信息披露义务人3与财通汇理1号、融通汇理1号、中融汇理1号及天目药业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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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天目药业进行投资的目的是进行股权投资,力争发挥股东作用,通过有效方式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从而获取股票增值收益,为公司旗下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人创造收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天目药业或者处置其已拥有的天目药业权益的具体安排。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2015年2月5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天目药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8,540,005股,占天目药业总股本比例为7.01%。财通汇理1号于2015年2月3日-4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798,828股;本次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1管理的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天目药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9,338,833股,占天目药业总股本比例为7.6687%,具体如下表所示:

 ■

 二、中融基金-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股份数量、比例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4管理的中融基金-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未持有天目药业股份,中融汇理1号于2015年2月3日-4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天目药业5,326,136股。本次变动后,持有天目药业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5,326,136股,占天目药业总股本比例为4.3736%,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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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1、2、3、4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天目药业股份18,302,9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5.029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4管理的中融基金-长城汇理并购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天目药业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旗下财通基金-长城汇理1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期间内买卖天目药业股票的情况如下:

 ■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2管理的融通资本长城汇理并购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天目药业股票。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3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天目药业股票。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4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天目药业股票。

 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5在本报告书签署之前六个月内未买卖天目药业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交易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1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人就本报告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琪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人就本报告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奚星华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第九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3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人就本报告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晓明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4及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人就本报告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松蕾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第十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声明

 本人承诺本人就本报告出具或提供的数据或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5:宋晓明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天目药业住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也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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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琪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

 信息披露义务人2: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奚星华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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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3:深圳长城汇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晓明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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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4: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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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5:宋晓明

 签署日期: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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