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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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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15-005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于2015年2月3日收到临海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台临商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现公告如下:

 一、 本次讼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与临海市欣兰工艺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6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92)。

 二、 有关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经审理,临海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欣兰工艺品有限公司、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吴海滨签订的《预付款协议》。被告临海市欣兰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付款1189.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2、 被告吴海滨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中的900万负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

 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临海市欣兰工艺品有限公司、被告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吴海滨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15年2月5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14年度对预计可能造成的损失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预计对2015年度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讼诉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商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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