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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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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66 证券简称:迪康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5—007号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14年9月20日公告了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康集团”)对四川蓝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集团”)和本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一案,迪康集团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蓝光集团赔偿其损失人民币3亿元;请求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35号)。

 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月21日,公司公告了该案的诉讼进展情况:

 1、根据迪康集团追加被告的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红照壁支行以共同被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并将举证期限延长至2015年1月20日(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5号)。

 2、迪康集团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将本案的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为至2015年3月10日截止(详见公司临时2015-005号)。

 二、诉讼结果

 2015年2月5日,公司收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4)川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获悉迪康集团已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许迪康集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迪康集团承担。

 特此公告。

 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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