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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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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5-010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5年2月10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经河北省国资委2006年5月31日《关于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冀国资发产权[2006]166号)批准,公司于2006年5月31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由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总额为53,665,500股的股票作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股份上市流通权的对价,即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8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股票将取得3.8股股票对价。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5月31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以2006年6月8日作为股变更登记日,2006年6月9日为流通股股东获付对价股份到账日期,同时,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性质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公司股票于2006年6月9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持有人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嘉旭),其持有的东方能源3100万股来自于公司原控股股东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东方集团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一)承诺情况

 1、非流通股股东法定承诺事项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流通股股东承诺遵守法定义务。

 2、特别承诺:若上海宽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宽博”)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日前不能解冻其所持有的东方能源之股份,东方集团将代其垫付其应安排的对价股票。在东方集团垫付上述对价股票后,上海宽博须在6 个月内予以偿还;在上海宽博持有的股份上市流通前,需偿还完毕上述东方集团代为垫付的股票或取得东方集团的同意。

 3、东方集团的额外承诺:本承诺人所持有的东方能源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流通。

 (二)承诺履行情况

 1、上海宽博实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07年6月12日偿还了石家庄东方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457,151股对价,并经河北省国资委冀国资发产权【2007】76号文备案。

 2、东方集团严格履行了股改中的全部承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日为2015年2月10日。

 2、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1%。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

 ■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限售流通股均未解除限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股改保荐机构为东方花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股东履行承诺及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止,公司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本次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本次解禁股东为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为公司第三大股东。辽宁嘉旭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

 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

 √是 □否;

 八、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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