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2月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宾馆贵宾楼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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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程仁策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长宋建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管的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2015年度综合服务协议附表”并预计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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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2015年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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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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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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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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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845,169,496股不计入上述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凌浩、周加志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