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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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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股(包括240,417,319,880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23%;净利润1,309.7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9.17%。营业收入2,870.9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4.20%;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20.96%。成本收入比24.17%,同比下降0.45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89%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0.35万户,增长6.64%;个人客户近3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万户,增长3.17%;网上银行客户1.67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发售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温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3号4004-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3楼

 负责人:林泽军

 电话:(020)28261688

 传真:(020)28261666

 经办律师:林泽军、凌娜

 联系人:凌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熊姝英

 联系人:许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杰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为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分别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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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暂不开通份额类别之间的升降级业务。今后若开通升降级的有关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及更新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包括但不限于增加“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递增,管理费率或/及销售服务费率等基金费用相应降低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基金份额持有数量递增,管理费率或/及销售服务费率等基金费用相应降低的份额类别”,或“申购赎回申请确认效率更高,并对该类份额增收赎回费或其他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326号)、2014年11月5日《关于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713号)进行募集。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直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交易方式公开发售。直销机构具体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认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本基金A类份额10,000元,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可得到10,005.50份基金份额。

 (3)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基金销售网点查询交易情况。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的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销售机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体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前(包括该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支付给投资者。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申请日的下一工作日前(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请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结为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0份。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全部份额和某类基金份额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必须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 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T 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 ÷1.00=10,000.00份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该类基金份额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为8,010.8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88.08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1,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 1,000×1.00 = 1,000.00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该类基金份额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某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所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为300,000,000.00份基金份额,且有151,808.08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300,000,000.00×1.00 + 151,808.08 = 300,151,808.08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前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前为其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的情形及处理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临时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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