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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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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5-016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2月9日

 3. 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

 二、更正补充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和原因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的《关于新网络投票系统上线及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新网投系统上线并行期有关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投系统”)进行了优化调整,并新增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新网投系统于2015年1月26日正式启用,现就新网投系统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投资者可以咨询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是否已完成网投系统升级,以及是否可以按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投细则》”)规定方式提交网络投票指令。

 2、如果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已完成系统升级的,投资者可按新《网投细则》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投资者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3、如果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未及时完成系统升级的,投资者仍可按原方式进行网络投票,原网络投票流程详见公司2015年1月23日刊登的原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13)。投资者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

 4、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5、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于 2015年1月23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5年2月9日 10 点00 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2月9日

 至2015年2月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参见于2015年1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第4、5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3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5- 017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于2015年1月29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15年2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实际参加签字表决的董事七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定于2015年2月25日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18号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3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2015-01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2月2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2月25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2月25日

 至2015年2月2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5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发布的2015-010号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股东账户卡;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的、加盖法人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

 (二)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571-87395052)。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

 (三)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11 层证券事务部

 电话:0571-85171837、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邮编:310007

 联系人:高莉、姚楚楚

 (四)登记时间:

 2015年2月16日9:30—11:30、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费用。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2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2月2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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