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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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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5-006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使用自有资金申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属于风险投资,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2、本次申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属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3、本次申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4、公司承诺,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成功,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5、本次申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所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已经成立,尚未生效,待实际认购金额确定并获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公司将对后续事项及时予以披露。

 2015年1月29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资本”)签订了《嘉实资本元兴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公司使用自有资金3,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76%)申购嘉实资本“嘉实资本元兴5号资产管理计划”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下:

 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2014年6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14年6月30日召开的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及范围的议案》。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资金使用计划,为合理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其使用效益,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在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拟将自有资金投资理财额度由原“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理财产品范围由原“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0号—风险投资》的规定”调整为“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理财产品,包括购买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

 详细内容详见于2014年6月12日、2014年7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申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属于风险投资,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二、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内容

 1、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嘉实资本元兴5号资产管理计划

 2、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 资产管理人: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资产委托人类型:公司为B类委托人(指:分期缴款委托人)

 5、申购资金总额:30,000,000元

 6、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7、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权益型

 8、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

 9、资产管理人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

 10、产品期限: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

 1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份

 12、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通过销售机构诺亚正行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1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并且最终认购金额以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公司为B类委托人,应当在初始销售期间签署该合同,并交纳定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其认缴参与份额的申请,但暂不予以确认,待其按照资产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缴足全部参与款项之日再予以确认。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4、普通合伙人业绩报酬

 若项目投资主体获得可分配资金(各项收入扣除其应付的费用后的余额),对于该计划按照该计划间接参与配售之金额占项目投资主体最终获得配售金额的比例所对应的可分配资金,以该计划间接参与配售之金额为基础计算的年化收益率(单利计算,下同)超过12%时,则对年化收益率超过12%不超过50%的部分超额收益,由普通合伙人分享该部分超额收益的20%,其余80%由该资产管理计划分享;对年化收益率超过50%的部分超额收益,由普通合伙人分享该部分超额收益的50%,其余50%由该资产管理计划分享。在前述特定条件下由普通合伙人取得的收益即为普通合伙人的业绩报酬。

 15、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届满前,资产管理人认为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不能全部变现的,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将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延长至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该合同有效期内,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提前全部变现或发生该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该合同。

 16、投资范围:

 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直接投资于项目投资主体,由项目投资主体参与申购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入项目投资主体前,以及该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其他现金资产在分配或支付给资产委托人之前,可以全部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逆回购等)。该计划财产对项目投资主体的出资最高可达计划资产总值的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为一家在中国设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871),目前该公司名称为“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17、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费。

 (2)资产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该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仲裁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等。

 (5)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

 (6)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等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文件的印刷制作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该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费

 资产管理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费按计提当日资产管理费计提基数的0.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计提当日的资产管理费计提基数

 自该合同生效日起至开放日结束前,资产管理费计提基数为A类委托人(指:全额缴款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本金;自开放日结束后至“最终获得配售金额确定后的财产分配”之日,资产管理费计提基数为A类和B类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本金;自“最终获得配售金额确定后的财产分配”之日起至该合同终止之日,资产管理费计提基数为申购成功后该资产管理计划对项目投资主体的最终实缴出资额。

 (2)资产托管费

 资产托管费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起开始计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托管费按计提当日资产托管费计提基数的0.02%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计提当日的资产托管费计提基数

 自该合同生效日起至开放日结束前,资产托管费计提基数为A类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本金;自开放日结束后至“最终获得配售金额确定后的财产分配”之日,资产托管费计提基数为A类和B类委托人的初始委托财产本金;自“最终获得配售金额确定后的财产分配”之日起至该合同终止之日,资产托管费计提基数为申购成功后该资产管理计划对项目投资主体的最终实缴出资额。

 (3)资产管理费和资产托管费的支付方式

 资产管理费和资产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资产托管费经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核对一致后,于次季前5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费和资产托管费需要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双方复核,由资产管理人于复核完成后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费和资产托管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人划款指令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

 (4)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计算方法如下:

 年度销售服务费=该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参与配售金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该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服务费支付给销售机构,并从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一次收取2年的销售服务费。一旦申购成功,资产管理人即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销售服务费,即该资产管理计划应向销售机构一次性支付的销售服务费=该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参与配售金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该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销售机构进行支付。

 如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不足24个月,不向该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退还已收取的销售服务费;如该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超过24个月,不再向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额外收取销售服务费。

 若项目投资主体未申购成功,则不收取任何销售服务费;在项目投资主体最终获得配售金额确定后,销售服务费应以该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参与配售之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

 (5)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资产托管人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五)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

 该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项目投资主体承担的主要费用及业绩报酬

 除上述由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承担的费用与税收以外,该资产管理计划的项目投资主体作为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合伙费用;若在其财产分配时满足特定条件,项目投资主体还需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业绩报酬。项目投资主体的合伙费用及业绩报酬属于项目投资主体承担的费用或财产分配义务,不直接由该委托财产承担,但该等费用和义务的承担源于该委托财产或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

 18、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分配

 (一)财产分配原则

 (1)尽量减少该计划持有现金的比例和时间。

 (2)每一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于该计划的性质和特点,该计划的财产分配不以计划整体盈利为前提。

 (4)最终获得配售金额确定后的财产分配将减少资产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数量;该计划清算前的其他财产分配不减少资产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数量,但会根据分配的金额减少其所持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该计划财产分配后计划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计划财产的分配方法

 (1)最终获得配售金额确定后的财产分配

 若项目投资主体申购成功,但最终获得配售金额低于其可用于投资的资产的,则资产管理人将根据最终获得配售金额及各资产管理计划可用于投资资产的相对比例相应计算该计划间接参与配售之金额,并据此计算确定该资产管理计划最终委托财产本金、各资产委托人最终净认购/净参与金额。

 各类资产委托人实际缴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与其对应的最终净认购/净参与金额之间的差额,由资产管理人在最终获得配售金额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期间如遇节假日的,为使资产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资产管理人有权使用待返还资金购买货币市场工具,待节假日后进行赎回,其后再向资产委托人返还待返还资金及其收益)通过销售机构返还该等资产委托人,并相应减少该等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

 多收取认购/参与费用将同步返还资产委托人,但资产管理人需向资产委托人说明的是,认购/参与费用并不属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因此多收取认购/参与费用的返还不属于财产分配。

 (2)投资管理及退出时的财产分配

 项目投资主体申购成功后,该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如项目投资主体向该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现金,则资产管理人应在该资产管理计划收到项目投资主体分配的现金资产后15个工作日内,扣除资产管理计划当期应支付的费用后及时将可分配现金资产按照资产委托人最终实缴的净认购/净参与金额对应的计划份额比例分配给资产委托人。但如资产管理人估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剩余价值占该资产管理计划间接参与配售金额的比例不足10%时,资产管理人将暂不向资产委托人分配,待该合同终止时,按照该资产管理计划的清算程序进行处理。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支付计划财产时,应注明所支付款项中分别属于资产委托人的委托财产本金及投资收益的数量。

 (三)现金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该计划现金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定,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后确定,计划资产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现金分配方案公布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按照资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现金的划付。

 (四)现金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

 19、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该计划特有的风险

 该计划属于封闭式运作的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集中持有项目投资主体权益,因此存在有别于普通资产管理计划的特定风险。主要的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点:

 (1)集中投资风险

 普通资产管理计划往往采用分散化投资的方式减少非系统性风险对计划投资的影响,而该计划在存续期内集中持有项目投资主体权益,并通过项目投资主体,参与申购一家上市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因此,相对分散化投资的普通资产管理计划,该计划将受到最终所投资标的公司较大的影响,具有较高的非系统性风险。标的公司相关的非系统性风险请查阅标的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资产出售、定向回购股份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第十五章“风险因素”并请以该报告书内容为准,该合同仅列示其中若干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①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安全生产、质量控制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该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该计划收益下降。

 ②政策风险

 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以及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及政府对金融市场监管政策、标的公司行业监管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引起市场波动,从而影响委托财产投资安全及收益。

 ③行业波动的风险

 标的公司主营业务将在重组完成后变更为油气勘探开发的工程与技术服务,市场对油田服务的需求直接受到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投资的影响,如果油气价格低迷,可能会压制油气公司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投资,从而可能会减少对油田服务的需求,并导致服务价格的降低。

 ④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标的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与所处行业特点及经营模式有关。标的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在提供劳务交易和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按已完工产值确认应收账款。随着标的公司业务规模的发展,营业收入增长,应收账款保持增长趋势。尽管标的公司大部分客户信用较好,但如宏观经济的波动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会加大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收难度,如果出现大额应收账款无法回收发生坏账的情况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足,将对标的公司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的影响。

 ⑤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的风险

 标的公司的收入大部分来自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等客户提供的服务和产品销售。如果这些客户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宏观经济形式变化或自身经营状况波动等原因而导致对标的公司服务和产品的需求或付款能力降低,而标的公司也无法物色其他可替代的客户,则可能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⑥海外业务风险

 标的公司的海外业务受到经济周期、政治不确定因素、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影响,这些风险可能对公司的雇员、海外业务扩张、整体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⑦关联交易风险

 标的公司与石化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主要体现在为关联方提供油田服务获得收入和向关联方采购物资两个方面。重组完成后,如标的公司的关联交易未能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或不能严格按照公允价格执行,将可能影响标的公司未来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损害标的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⑧资产负债率较高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

 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若未来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公司管理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将导致公司主业经营无法对当前债务形成较强的支撑,经营性现金流不能维持在合理水平,未能合理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或无法通过外部融资获得足够的资金支持,则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⑨大股东控制风险

 该次交易完成后,预计石化集团将持有标的公司61%以上的股份。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石化集团可以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标的公司的方针政策、管理及其他事务施加重大影响,石化集团的利益可能与部分或全部少数股东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大股东控制风险。

 (2)流动性风险

 该计划未设置定期开放机制,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不能定期退出该资产管理计划。

 (3)股票财产变现的风险

 二级市场股票的价格会受到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资金宽松程度及投资者情绪等各方面因素影响,而这些对该计划最终的投资收益均会产生影响。该计划通过项目投资主体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可能较大,在处置这些股票时,如果在二级市场过于集中的出售则可能导致股价下降,进而导致后续在股票处置时遭受收益下降甚至亏损的风险。

 (4)投资方式相关的风险

 ①资产管理计划不成立风险

 如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经资产管理人合理判断,资产管理人有权宣布该计划不成立并将募集资金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②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不能按预计计划投资的风险

 资产管理人与项目投资主体普通合伙人有权确定对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申购价格及申购金额。如果根据资产管理人及项目投资主体普通合伙人的合理判断,认为标的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参与申购将对该计划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不参与标的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述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将终止该计划的实施并将计划财产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③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成立的风险

 该资产管理计划项目投资主体的有限合伙人为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多个资产管理计划,若其中一个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按期收到全部认购款,或无法及时完成验资、备案手续,将导致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成立,进而导致项目投资主体无法按期足额向标的公司缴付股份认购款,因申购无法顺利完成而无法取得任何投资回报,并且项目投资主体可能将承担被没收申购定金/保证金等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这将最终使该计划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或本金遭受损失。

 ④未获配售或获得配售比例过低风险

 该计划拟用委托财产金额间接参与标的公司股票的申购,该标的公司的股票通过询价方式进行发售,可能存在数倍于标的公司募集资金的认购资金,导致该计划委托财产最终未获配售、未获全额配售或配售比例过低,相应地导致该计划委托财产部分或全部未能投资于标的公司股票。

 ⑤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风险

 资产管理人将代表该资产管理计划将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于项目投资主体,即一家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运营管理可能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造成合伙企业经营及投资损失,进而造成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在合伙企业管理运作过程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财产遭受损失。

 ⑥该计划运作中,存在分期缴款委托人,如分期缴款委托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参与款,可能导致该计划对项目投资主体违约,并最终可能导致项目投资主体对标的公司的违约,由此造成该计划其他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项目投资主体及系列相关方的损失。该等损失应由违约的分期缴款委托人承担,但其责任承担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⑦资产管理人与嘉实投资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风险

 嘉实投资为资产管理人的控股子公司,同时作为项目投资主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项目投资主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与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出现项目投资主体与资产管理人之间的交易则有可能构成关联交易。

 ⑧计划份额净值估值的风险

 该计划份额净值的估值系系采用特定估值模型和方法进行,估值方法存在诸多假设,且估值需要使用的参数在获取或披露时存在滞后性,因此该计划份额净值仅供资产委托人了解在符合假设条件的理想情况下,该计划所持有项目投资主体权益及其他资产扣除各项负债后的价值,该计划披露的计划份额净值可能不能及时、准确地体现项目投资主体权益的公允价值。

 (5)提前终止风险

 如果项目投资主体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票被提前处置,或发生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则该资产管理计划将提前终止。

 (6)提前终止后再投资的风险

 在该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在财产分配之前,资产管理人有权对计划财产进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或该合同允许的其他投资,该等投资有可能存在本金及收益不确定、可购买或可赎回期间受限等投资风险。

 (7)资产管理计划延期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届满前,如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为非现金形式,资产管理人有权将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延长至委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信用风险

 指计划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计划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导致计划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该计划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计划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该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资产管理公司、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计划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资产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计划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计划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计划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计划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计划投资范围变化,资产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计划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计划或者计划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划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20、违约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该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属该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应当免责:

 (1)资产管理人及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该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一方依据该合同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以及向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四)分期缴款委托人应当根据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款项,若任何分期缴款委托人无论何种原因未能及时缴足全部参与款项,则该违反义务之委托人已交付的定金(即其认缴参与款项总额的10%)及预交参与费不再返还,除通过该计划向项目投资主体支付违约赔偿金(如有)外,剩余部分将作为对资产管理人的赔偿。

 21、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该合同自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印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该合同自资产委托人本人签章或授权的代理人签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印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成立。该合同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或其指定机构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对分期缴款委托人,其应于该计划初始销售期间签署该合同,并交纳定金,该合同于其足额交付参与款项并获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时生效。

 (二)该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除该合同另有约定外,该合同的有效期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该计划的存续期与该合同有效期相同。

 三、公司与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风险控制措施

 本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为一家在中国设立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781),目前该公司名称为“中国石化仪征纤股份有限公司 ”,属于《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30 号:风险投资》的品种。针对投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财务部设专人管理存续期的各种投资及理财产品并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及时通报公司审计部、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2、公司审计部为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3、独立董事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

 4、公司监事会将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5、公司将依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的购买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申购资产管理计划是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

 通过进行适度购买理财产品,对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六、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42,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4.68%;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次申购金额3,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3%。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十二个月内进行风险投资累计发生额为6,000万元(含本次申购金额3,000万元)。

 七、相关说明及公司承诺

 1、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申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2、公司承诺:

 如果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认购成功,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八、备查文件 :嘉实资本元兴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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