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5-004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孙俊友先生、尹世辉先生、徐芳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由于工作变动原因,孙俊友先生、尹世辉先生、徐芳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孙俊友先生同时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孙俊友先生、尹世辉先生、徐芳盛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辞呈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孙俊友先生、尹世辉先生、徐芳盛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其本人辞职有关的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在此,公司监事会谨向孙俊友先生、尹世辉先生、徐芳盛先生在监事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5-005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1月29日收到职工代表监事徐芳盛先生的书面辞呈,因工作变动原因,徐芳盛先生申请辞去其担任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
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赵蓉女士(简历附后)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其任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月30日
附件:赵蓉女士简历
赵蓉,女,47岁,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董事会内控部部长、审计管理中心主任。赵女士于1986年加入大连港务局(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曾任大连港货运中心财务负责人、大连港大窑湾港务公司财务科科长、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科科长、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部长、大连港审计管理中心副主任、大连港置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赵女士毕业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专业,大学学历,为高级会计师。
赵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5-006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苏春华女士、张佐刚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由于工作变动原因,苏春华女士申请辞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财务管理委员会委员及总会计师职务;张佐刚先生申请辞去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及财务管理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苏春华女士、张佐刚先生的辞职申请自辞呈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苏春华女士、张佐刚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间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其本人辞职有关的事项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
在此,公司董事会谨向苏春华女士、张佐刚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5-007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届次: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2次(临时)会议
召开时间:2015年1月30日
召开方式:大连港集团109会议室
表决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会议通知和材料发出时间及方式:2015年1月20日,电子邮件方式。
应出席董事人数:7人;
实际出席董事人数:7人(尹锦滔董事因另有公务,委托王志峰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董事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表决结果: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有关详情请参见本公司于同日发布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临2015-009)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批准。
同意提名以下人员为董事候选人:
1、提名孙本业先生为执行董事、尹世辉先生为非执行董事、孙喜运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详见附件1)
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2、关于拟聘任董事在任期内的酬金:
(1)孙本业先生的酬金标准及支付总额授权董事会决定;
(2)公司无须向尹世辉先生支付其担任非执行董事的酬金;
(3)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的酬金标准支付孙喜运先生担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酬金。
除此以外,公司无须向董事支付任何其它福利或花红。
表决结果:同意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孙喜运先生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本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提名人、候选人声明详见附件2和附件3)
3、审议批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孙本业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李宇先生为公司副总会计师。任期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计算,至公司现任管理层任期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高管人员个人简历详见附件4)
三、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附件1: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执行董事
孙本业先生,48岁,中国国籍,孙先生于1989年加入大连港务局(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曾任大连港务局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副部长(副处长)、党委办公室主任、大连港务局办公室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大连港集团办公室主任、大连港大连湾港务公司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大连港铁路公司经理、大连港集团企业发展部部长、大连港集团副总经济师兼企业发展部部长、本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现任大连长兴岛港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为高级政工师。
非执行董事
尹世辉先生,46岁,中国国籍,现任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尹先生于1992年加入大连港务局(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前身),曾任大连港务局业务处处长助理、副处长、大连港香炉礁港务公司副经理、经理、党委书记兼纪委书记,大连港集团业务部部长、大连港杂货码头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大连港集团总经理助理兼副总会计师。尹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学士,为高级物流师。
独立非执行董事
孙喜运先生,64岁,中国国籍,曾任大连机车车辆厂(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大连北车集团总部总裁助理,现任中国北车集团科协副主席。孙先生拥有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EMBA硕士学位,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孙喜运先生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
附件3: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孙喜运,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喜运
2015年1月30日
附件4:高管人员个人简历
副总经理
孙本业先生,见“附件1: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副总会计师
李宇先生,38岁,中国国籍,现任本公司财务部副部长。李先生曾任大连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主管、大连联合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大连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项目经理、大连港集发物流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大连港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本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经理。李先生毕业于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为会计师。
股票代码:601880 股票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5-008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会议届次:第四届监事会2015年第1次(临时)会议
召开时间:2015年1月30日
召开地点:大连港集团108会议室
表决方式:现场+通讯表决
会议通知和材料发出时间及方式:2015年1月20日,电子邮件发出。
应出席:3人 实际出席:3人(焦迎光先生因公务外出,以通讯方式表决)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批准。
同意提名以下人员为本公司监事候选人:
1、提名张佐刚先生、贾文军先生为监事(监事候选人个人简历附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职工监事将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关于拟聘任监事的酬金:
在任期内,公司无须向张佐刚先生、贾文军先生及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支付其作为监事的酬金。
除以上酬金外,公司无须向监事支付任何其它福利或花红。
表决结果:同意3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月30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张佐刚先生,52岁,中国国籍,于2010年4月加入大连港集团。张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沈阳工业学院、大连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沈阳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大连营业部经理、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大连港集团董事、副总经理,兼任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船舶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大连港航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张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为硕士研究生。
贾文军先生,41岁,中国国籍,贾先生曾先后任职辽宁东正评估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机构监管处、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业务一处、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稽查处副处长。现任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大连港投融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贾先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获硕士学位,为会计师。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临2015-009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5年第2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建议公司董事会增设副董事长一名,以协助董事长履行职责。为此,对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 |
原条款 | 修订为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1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可以指定1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1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1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代其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3款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第一届董事长任期同本届董事会。 | 第一百四十七条第3款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1款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1款
公司设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含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2款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由董事长指定1名董事代行其职权。 |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2款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3款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3款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原条款 | 修订为 |
第四十条第1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董事会可以指定1名公司董事代其召集会议并且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1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 第四十条第1款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代其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会议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 |
章程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 |
原条款 | 修订为 |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行其职权,董事长未指定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