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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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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退市配套规则
对重新上市作出差异化安排 完善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
张莉

 □本报记者 张莉

 

 上交所和深交所30日公布,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改革,根据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沪深交易所相关文件,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修订。其中,上交所对《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3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同时,一并将此前发布的《关于加强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修订和废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通知》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三个单项业务通知的内容纳入退市配套规则。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两项退市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

 上交所修订后的《重新上市办法》针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等方面作出了差异化安排,一是根据不同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二是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特别规定了严格前置条件;三是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和被“错判”重大违法的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地位,在申请文件、审核程序、重新上市后的交易安排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简化和差异化安排。

 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上交所设置了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前置条件,《重新上市办法》规定了“全面纠正”的具体条件。针对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退市公司,上交所《退市整理期细则》规定,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选择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并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风险警示板办法》增加了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的内容。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本轮退市制度改革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的原则,进一步丰富了退市内涵,在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本次修订《重新上市办法》和《整理期规定》是继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后,有效落实《退市意见》和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

 针对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重新上市办法》对重新上市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环节具体要求进行修订,区分主动退市、强制退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异化规定。根据《退市意见》精神,《整理期规定》对深交所退市整理期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强制退市必须提供退市整理期制度安排,并完善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本次配套规则的修订,进一步明确了重新上市业务流程,增加了退市整理期业务的可操作性,完善了退市配套工作机制,强化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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