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46,692,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077%。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月21日。
一、公司非公开发行情况及股本情况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新材”或“公司”)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321,000,000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428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票77,821,011股,该部分股份于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增至为398,821,011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额为398,821,011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1,307,697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46,692,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077%。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作出承诺:认购的股票自上市之日起限售期为十二个月,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5年1月21日。
公司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中对上述承诺作出如下披露:
本公司作为合规投资者参与认购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单位将在博云新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博云新材股票进行锁定处理,锁定期自本次博云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新股上市之日起满十二个月。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无后续追加的承诺以及无其他承诺。
三、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上市公司对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可上市流通股份持有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5年1月21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6,692,6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077%。
3、本次解禁限售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况。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人数为7人。
5、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平安大华基金-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财富*创赢一期6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12,500,000 | 12,500,000 | |
2 | 广东温氏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0 | 10,000,000 | |
3 | 金鹰基金-民生银行-筠业灵活配置1号资产管理计划 | 10,000,000 | 10,000,000 | |
4 | 财通基金-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财富*创赢一期7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5,084,234 | 5,084,234 | |
5 |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 | 4,750,000 | 4,750,000 | |
6 | 长城证券-招商银行-长城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550,000 | 3,550,000 | |
7 | 财通基金-平安银行-津杉华融(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8,373 | 808,373 | |
| 合 计 | 46,692,607 | 46,692,607 | |
说明:上述股东“财通基金-平安银行-津杉华融(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披露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财通基金-平安银行-津彬华融(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同一股东,由于录入疏忽,造成文字有出入。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出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