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公司就晋城市润宏新能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宏新能源)以及其下属分公司晋城市润宏新能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城分公司)、山西潞安集团和顺一缘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缘煤业)、古蔺县护家乡龙洞煤矿(以下简称:龙洞煤矿)、宜宾市兴文县天伟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伟物贸)、重庆泰克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克环保公司)、四川省龙泉煤矿公司(以下简称:龙泉煤矿)诉至相关法院,且法院予以受理。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4年5月21日发布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19)。
二、有关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中被告均为本公司原子公司济柴绿色能源动力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绿能公司)客户,涉及款项为被告向原绿能公司采购瓦斯发电机组等产品所欠货款。2013年10月25日,公司与原绿能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公司吸收原绿能公司,承接该公司所有权利义务,债权债务亦一并承担。同年12月16日,原绿能公司注销,本公司承接相应债权。具体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1.润宏新能源
本案自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城中院)受理后即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期间,被告于2014年6月20日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本公司为其购买的瓦斯发电机组进行全部故障排除并免费修理,或者更换新的能够达到双方合同和技术协议约定的1000KW/h性能的瓦斯发电机组,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但被告在提起反诉时未提交任何证据,此后,被告以组织证据为由,数次提起延期开庭申请。
2014年12月27日,被告在经过六个月的组织证据后,向晋城中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及变更反诉请求的申请。
2015年1月5日,晋城中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本案的开庭日期暂未确定。
2.阳城分公司
本案经晋城中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阳城分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296.37万元,并从2014年4月28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原被告对本案判决均不服,已分别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日,本案正由晋城中院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转送过程中,公司尚未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受理通知书及二审应诉通知书。
3.一缘煤业
本案经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中中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晋中中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一缘煤业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368万元,同时,公司为一缘煤业提供的冷却系统扩容、电站至变电所线路变更及低压控制室升级改造等项目由双方在协议签署一个月内重新确认工程量及费用,并于确认后一个月内支付其款项。
但被告在支付300万元首期款项后,后续款项1068万元至今未付。2014年10月,本公司向晋中中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4.龙洞煤厂
本案经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于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告龙洞煤厂于2014年7月31日前付给本公司货款80万元并承担利息9.5万元,被告陈思强、罗洪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款项已收讫。
5.泰克环保公司
本案经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告泰克环保公司向本公司支付货款123.82万元,此款于2014年7月16日前付给本公司30万元,于2014年8月每月15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于2015年1月15日前付清。
目前款项已收讫。
6.天伟物贸
本案经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告天伟物贸向本公司支付21.5万元,于2014年7月15日前付给本公司货款5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给本公司货款5万元,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给本公司货款11.5万元。
目前已收到5万元。2014年8月,本公司向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本案正在强制执行过程中。
7.龙泉煤矿
本案经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告龙泉煤矿向本公司支付120万元,于2014年7月4日前付给本公司货款33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给本公司货款45万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给本公司货款42万元。
目前已收到33万元。2015年1月,本公司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除与润宏新能源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外,其他诉讼案件均已调解或判决完毕。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有:
1、斯坦达公司
公司原下属子公司济南中油西瓦克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西瓦克公司)与济南斯坦达科技有限公司购销欠款余额69万元,多次催要未果。公司向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斯坦达公司支付货款55万元,于2014年12月15日前支付货款20万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支付货款15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5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目前,斯坦达公司尚未支付款项。
2、广贤工贸
2011年9月,原绿能公司与被告广贤工贸签订《河南豫联中山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新丰煤矿低浓度瓦斯发电项目合同》,合同价款为48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绿能公司均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始终拖欠管理费用人民币98万元。2014年12月,公司向郑州市登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登封区人民法院于 2014年 11月28日受理了本案,并下达传票通知本案在2015年1月20日开庭审理。
3、安之源公司
2013年3月7日,公司与被告安之源公司签订《工业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瓦斯发电机组2套(规格:500GF-WK2),合同价款为18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依约付款,尚欠116万元货款未支付。2015年1月13日,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 2015年 1月13日受理了本案。本案的开庭日期暂未确定。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除与润宏新能源诉讼案件暂无法确定外,其余诉讼案件由于已计提相应坏账准备,且已经调解或判决完毕,对方需将款项付与公司,均不对当期及期后利润形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2、民事判决书
3、反诉申请书
4、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5、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