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承诺人
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现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23.59%的股份。
二、承诺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葫锌牌”商标过户事宜的承诺函》,内容如下: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本公司将标的商标过户至锌业股份名下。
2.如锌业股份因未能如期受让标的商标导致其遭受任何损失的,本公司将以现金补偿锌业股份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承诺履行情况说明
2014年7月16日,公司委托葫芦岛天开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葫芦岛商标代理”)办理“葫锌牌”商标过户事宜,葫芦岛商标代理于2014年7月21日将“葫锌牌”商标转让材料(共计七个商标注册证)报至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于2014年10月21日、2014年11月6日分别受理了公司“葫锌牌”商标共计七个商标注册证的转让业务,并核发了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截止目前,“葫锌牌”商标过户工作尚未完成。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承诺的进展情况,待“葫锌牌”商标过户工作完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