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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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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7 证券简称:茂化实华 公告编号:2015-001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15年1月13日(周二)下午14:45时。

 (2)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星期一)~2015年1月13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5年1月1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茂名市官渡路162号公司十楼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持人:董事长刘华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237,700,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19,875,356股)的45.1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32,9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833%。

 7.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出席会议,见证律师2人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议案表决如下:

 《关于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和确定其审计费用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234,58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298,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59,1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1%;反对298,97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弃权64,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军军、张秋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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