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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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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就上交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事项作出规定
□本报记者 李超

 □本报记者 李超

 

 中国结算9日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中国结算表示,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则》作为中国结算对股票期权结算业务进行规范的主要规则,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结算业务的基本模式和要求做了全面规定。与去年12月初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规则》在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将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管理与现货市场结算参与人管理制度进行衔接,对结算参与人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管理等相关内容做出调整。删减有关结算银行管理相关内容。在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中增加关于经营机构应当委托中国结算根据期权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收结果等记录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及其变动情况,确认期权合约持有人持有合约的事实的内容。补充中国结算有权在发生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情形时锁定结算参与人保证金账户内相应保证金以及除权、除息情形下有权对备兑证券锁定不足部分冻结、扣划除权、除息合约标的现货市场应收红利等权益的规定。补充对于结算参与人行权日买入合约标的用于行权交割的,中国结算有权根据该结算参与人现货市场资金清算交收情况,锁定、扣划、处置其保证金用于完成其现货市场交易的资金交收的规定。补充司法执行期权合约的协助执行方式的规定。

 《规则》还在保证金账户管理、衍生品合约账户管理、期权结算基本原则、保证金制度、日常交易结算及违约处理、行权结算及违约处理、风险控制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

 (相关报道详见A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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