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月9日,公司获悉在兴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该账户余额为3.48元。冻结依据:濮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濮法执裁字第752号,关于本公司与商付山民间借贷一案,濮阳县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我司尚未执行的情况下,将我司在兴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汇入,不准支取,截止310万元,超出部分允许支取。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与商付山民间借贷案件情况
(一)2012年9月18日,商付山起诉自2011年8月16日起,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公司(以下简称“濮阳公司”)从原告商付山处借款合计本金200万元,借款到期后,濮阳公司仅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下余利息和本金未还。
(二)2014年9月19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终判如下:
1、撤消濮阳县人民法院(2012)濮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宏发股份偿还商付山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0%。 ,自2011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658、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4元,均由宏发股份承担;
关于本公司与商付山民间借贷一案,此诉讼具体内容详见我司2014年10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www.sse.com.cn)。
(三)2014年11月13日,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发出(2014)濮法执字第752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司三日内按(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
(四)2014年12月12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发出(2014)濮法执裁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在兴业银行厦门集美支行的账户, 冻结期间允许汇入,不准支取,截止310万元,超出部分允许支取。
二、本公司的应对措施及理由
(一)根据本公司与力诺集团签订的《重大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补充协议,以及力诺集团出具的承诺函(承诺具体内容详见我司2014年2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www.sse.com.cn),相关诉讼如公司败诉,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将由力诺集团承担。本公司要求力诺集团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还款义务。
(二)公司在收到濮阳县人民法院发出(2014)濮法执裁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后,立即召集原告、力诺集团于2014年12月19日签订三方协议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原告商付山就申请执行(2014)濮中法民三终字第227号判决书一案,向濮阳县人民法字执行局申请暂缓执行,暂缓至2015年1月11日。
2、执行担保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代替被告先履行借款本金150万元。该款已于2014年12月25日汇入濮阳县人民法院案款管理账户。
3、力诺集团有限公司为执行担保人。
三、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正积极协调解决,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