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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1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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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5-9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若干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子公司湖北湘鄂情诉蔡仕瑾股权转让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湘鄂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湖北湘鄂情”)因蔡仕瑾(被告)违反双方已签署《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之约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提起诉讼。2014年9月11日,武汉中院受理了本案件并向原告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62号)。

 (二)判决结果

 2015年1月6日,公司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蔡仕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湘鄂情返还股权收购订金14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以14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被告蔡仕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湘鄂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00万元;

 3、原告湖北湘鄂情对被告蔡仕瑾质押的广东富斯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5.5%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湖北湘鄂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蔡仕瑾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840元,由被告蔡仕瑾负担。截至本公告日,湖北湘鄂情尚未收到被告提出上诉的信息。

 二、子公司安徽新媒体及原子公司江苏湘鄂情诉合肥政盛置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中科云网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合肥湘鄂情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媒体”)与江苏湘鄂情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湘鄂情”,公司已于2014年1月24日将江苏湘鄂情100%股权转让给上海天德惠益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因与合肥政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盛置业”或“被告”)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4年6月19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年6月20日,合肥中院受理了本案件并向原告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460号】。诉讼的详情请见公司2014年7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14-110)。合肥中院受理后,被告对江苏湘鄂情和安徽新媒体提起反诉。

 (二)判决情况

 2014年12月31日,江苏湘鄂情、安徽新媒体收到根据合肥中院出具的编号为(2014)合民一初字第00460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合肥中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1、解除江苏湘鄂情与政盛置业签订的涉案租赁合同。

 2、江苏湘鄂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将涉案租赁房屋返还政盛置业。

 3、江苏湘鄂情支付政盛置业房屋租赁费用4,093,722.12元人民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4、驳回江苏湘鄂情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安徽新媒体的诉讼请求。

 6、驳回政盛置业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800元人民币,由江苏湘鄂情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975元人民币,由政盛置业负担6,975元人民币,江苏湘鄂情负担15,000元人民币。

 公司原子公司江苏湘鄂情不服一审判决,拟近期提起上诉。

 三、其他诉讼仲裁案件进展

 (一)原子公司江苏湘鄂情诉徐州海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2012年5月1日,公司原子公司江苏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江苏湘鄂情”)与徐州市海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签署了主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及从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两份合同生效之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任何费用。按《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合同签署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欠缴金额的 1%收取乙方违约金”按此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四百余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江苏湘鄂情于2014年11月收到南京中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徐州市海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湘鄂情支付加盟费300万元;

 2、驳回江苏湘鄂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38,000元人民币由徐州海若承担。

 被告徐州海若不服判决,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江苏湘鄂情尚未收到江苏高院二审传票,尚未开庭。

 (二)子公司湘鄂情工贸诉进军世间美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2年6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湘鄂情工贸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湘鄂情工贸”)就与北京进军世间美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以下简称“进军世间美食”)《产品供货合同》纠纷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区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签订了《产品供货合同》,由进军世间美食向湘鄂情工贸提供产品,总金额为500万元。湘鄂情工贸于2014年12月25日收到大兴区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湘鄂情工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湘鄂情工贸承担案件受理费23,400元人民币。湘鄂情工贸收到大兴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后,已于2015年1月6日递交上诉状。公司将根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诉燕山红合同纠纷

 公司(原告)因与北京燕山红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以下简称“燕山红”)合同纠纷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4 年 10 月 24 日,西城区法院受理了本案件并向原告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诉讼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一次庭前调解,但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公司关于上述诉讼情况已分别于2014年7月3日、2014年10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关公告。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子公司湖北湘鄂情诉蔡仕瑾股权转让纠纷案、子公司安徽新媒体及原子公司江苏湘鄂情诉合肥政盛置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子公司江苏湘鄂情诉徐州海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及子公司湘鄂情工贸诉进军世间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书均尚未生效。

 若经法院两审终审制审理所得最终判决与一审判决一致,预计对公司2014年损益影响如下:合肥店房租纠纷预计对公司的损益影响为-2117万元,富斯凯股权纠纷预计对公司的损益影响为476万元,进军美食合同纠纷预计对公司损益影响为-500万元,徐州海诺加盟费纠纷预计对公司的损益影响为154万元,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预计对公司的损益累计为-1986万元。此外,燕山红合同纠纷尚未判决,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的损益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00460号);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262号。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5-10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迁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发展需要,自2015年1月12日起对办公地址和通讯方式进行变更:

 公司原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23号龙德行大厦,邮编:100029

 投资者专线电话及传真:010-88137599

 公司变更后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七街1号2号楼3层,邮编:100085

 投资者专线电话及传真:010-62969886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15-11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务资助未按时履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情况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3年1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关于控股股东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克州湘鄂情”)承诺减持资金到账减持股东账户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将上述资金总额的30%用于无偿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本次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孟凯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股份8,804万股,累计减持金额44,000万元,相应的财务资助资金将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减持情况及财务资助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根据上表所示,克州湘鄂情于2013年11月8日减持4,000万股,其中一笔5000万元减持款于2014年10月8日到账。截至2015年1月8日,公司尚未收到此笔减持款的30%(即1500万元人民币)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公司归还财务资助资金条件

 自2014年11月7日起,公司正在使用的财务资助资金归还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已妥善完成2015年度选择回售的公司债券本息的兑付;

 2、公司经营性现金连续两个月为正数且归还财务资助资金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其他对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的支付义务;

 4、公司使用财务资助资金的期限符合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原先承诺。

 四、未按时履约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未按时履行的主要原因系资金准备不足,导致未能及时收到财务资助款项,公司目前面临的资金紧缺局面将会持续。鉴于目前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情况,上述财务资助资金能否最终提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积极履行减持承诺,尽快落实财务资助资金,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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